民法典中关于骂人的是第几条?
我跟人起了争执,对方一直骂我,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关于骂人是怎么规定的,具体是哪一条,这样我心里能有数,看看对方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怎么说,能不能追究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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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关于骂人这类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人格权编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而第九百九十一条则明确指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其中,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对名誉权作出了具体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骂人这种行为通常属于以侮辱的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因为骂人往往是使用带有贬损、侮辱性质的言语,这会对他人的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造成负面的影响。 当他人实施骂人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所以,如果遇到他人骂人侵害自己名誉权的情况,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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