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由哪个机关负责?


人民陪审员相关事宜涉及多个机关的职责分工,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选任方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在选任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选出并资格审查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选。也就是说,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具体组织工作,它要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基层人民法院则参与到选任工作中,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并在选任完成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任命。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最终的任命权,这体现了权力机关对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监督和规范。 其次,关于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人民陪审员的出勤情况、庭审表现、参与案件审理的质量等方面。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人民陪审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免除职务等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在这个过程中也会配合基层人民法院,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最后,在参与案件审理时。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参与具体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具体选任组织工作;日常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参与案件审理则由基层人民法院随机抽取确定。这些机关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共同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