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
我最近在考虑找律师帮我处理一个案子,听说有风险代理这种方式,但又听说有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案件,想了解一下,以免到时候白忙活,所以想问问大家,哪些案件是不能进行风险代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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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方式,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这些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主要是基于公共政策、当事人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的考虑。例如婚姻、继承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和基本的伦理道德,不能简单以财产结果来衡量;像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当事人本身可能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保障他们基本权益能够实现,避免因风险代理的不确定性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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