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是在执行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定,它关乎到当事人能否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哪些情况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首先,从仲裁裁决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这意味着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或者事后也没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仲裁裁决可能不被执行。比如,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之后发生纠纷,一方直接申请仲裁并获得裁决,另一方就可以以无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也就是说仲裁机构只能处理双方约定范围内的事项,如果超出范围进行仲裁,法院可能裁定不予执行。(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仲裁员的选定不符合规定,或者仲裁过程中没有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等情况。(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如果仲裁所依据的关键证据是假的,那么这个裁决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这种情况会使仲裁结果不能真实反映事实,法院也会做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除了仲裁裁决,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如果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也会裁定不予执行。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总之,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条件的,旨在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