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实行一审终审制?


一审终审制是指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适用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实行一审终审的情况。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只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其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特别程序是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比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这些案件往往需要快速处理,而且不涉及民事权益的争议,所以一审终审可以提高效率。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就生效,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可以及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非讼程序。该程序主要用于解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问题,实行一审终审有利于尽快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快速解决小额纠纷,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总的来说,一审终审制是为了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