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保障我国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下面从几个方面来阐述符合该法规定的情况。 首先,关于入学方面。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这意味着,孩子达到相应年龄,家长有义务送其入学,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 其次,在学校的设置和办学标准上。《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同时,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这保证了学校的合理布局和基本办学条件。 再者,在教育教学方面。《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和教师要按照这个要求开展教学活动,不能只注重成绩而忽视学生的全面成长。 另外,关于费用问题。《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这使得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最后,对于特殊群体的保障。《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