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形?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况是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形的。我不太懂法律,也不知道法定指定辩护情形具体有哪些,就想弄清楚不属于这一情况的范围,这样以后遇到相关的事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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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指定辩护,指的是在特定情形下,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或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那么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的情形,就是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指定辩护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简单来说,那些不属于上述因经济困难申请援助情形,也不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有主动委托辩护人,就不在法定指定辩护的范围内。比如,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及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同时自身也不符合经济困难等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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