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中哪些属于转折联言判断?
我在学习民法典法条的时候,听说里面有一些属于转折联言判断,但我不太明白具体是哪些。我想深入了解一下,因为这有助于我更好地理解法条的逻辑和含义,希望能有人帮我指出民法典里这类属于转折联言判断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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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转折联言判断。在逻辑学里,联言判断就是断定几种事物情况同时存在的判断,而转折联言判断是联言判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特点是用“但是”“然而”等转折词来连接前后两个联言支,强调后面联言支所表达的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不少法条体现了转折联言判断。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里前后就形成了一个转折联言判断。前面联言支表明,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担责;后面通过“但是”引出转折,当满足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一条件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不担责或减轻责任。这种法条设置,既明确了基本的责任归属原则,又考虑到了特殊情况,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平性。 再比如,《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同样是一个典型的转折联言判断。它先确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这一基本情况,然后通过“但是”转折,规定了承运人无需担责的特殊情形。这样的法条表述,让责任的划分更加清晰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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