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明确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至关重要,这有助于准确界定破产财产的清偿范围。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类型。 首先,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罚款和罚金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制裁措施,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违法者,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将这些费用纳入破产债权,实际上是将对破产企业的惩罚转嫁到了其他债权人身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滞纳金是对债务人逾期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计算是基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违约行为。而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将滞纳金纳入破产债权会使部分债权人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同样依据上述规定,这些滞纳金不在破产债权范围内。 再者,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也不属于破产债权。债务利息是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因资金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在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此时再计算债务利息会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不利于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因此,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不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此外,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也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些费用是其为实现债权而自行承担的成本,不应由破产财产来负担。否则,会使破产财产减少,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最后,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股权和股票代表的是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权益,与债权人的债权性质不同。在企业破产时,股东只能在破产财产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对剩余财产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因此,股权、股票持有人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畴。 综上所述,行政、司法机关的罚款罚金、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滞纳金、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以及破产企业股权股票持有人的权利等都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