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由哪个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通俗来讲,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哪个法院对他们之间的纠纷有管辖权。这种方式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让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首先,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类型的纠纷都可以通过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只有涉及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才行。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以及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纠纷等。 其次,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法律明确列举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这些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例如,如果是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能就是货物交付的地点,那么双方就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最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 总之,在确定协议管辖的法院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来进行,这样才能确保协议的有效性,避免在纠纷发生时因管辖问题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