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犯罪可以采用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它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那些因为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比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等,需要定期就医治疗,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监视居住。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怀孕的妇女身体处于特殊时期,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障;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了保障婴儿的健康成长,也不适宜羁押,所以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某个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依靠,比如是年幼孩子的唯一监护人,或者是年迈父母的唯一赡养人,那么为了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基本生活,也可以监视居住。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这种情况比较灵活,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比如某些案件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配合调查,但又不需要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就可以监视居住。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案件还没有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完毕,就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 此外,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如果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