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取消是由什么部门决定的?
我家一直享受着低保待遇,最近听说可能会被取消低保资格。我想知道到底是哪个部门有权力决定取消低保呢?我应该找哪个部门去了解具体情况和反映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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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低保取消的决定部门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低保,低保全称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帮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这也就意味着,在日常管理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对低保户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核的主体。 当发现低保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经过调查,如果认定该家庭确实不再符合低保标准,他们会提出取消低保的建议。 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并不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才是作出低保取消决定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全面的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取消低保的决定。 如果低保户对取消低保的决定不服,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能保障低保户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有途径对不合理的决定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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