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由哪个部门管?


强制拆除涉及多个不同的情况,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管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所以,对于城镇违法建筑,一般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实践中多为城管部门执行。 在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此,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强制拆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管理职责。 另外,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涉及的强制拆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强制拆除要经过法院的裁定,由法院负责监督执行。 综上所述,强制拆除具体由哪个部门管理,要根据拆除对象的性质和具体的法律情形来确定。如果您遇到强制拆除相关的问题,建议您详细了解对应的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