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文书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强制执行是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采取强制手段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类型。 首先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裁定书则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而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支付令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再者,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裁定书,其中涉及财产赔偿等内容,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另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书和调解书。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后,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以持此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