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下列哪些属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

我不太清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里具体有啥职责。我想了解一下,比如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公安机关都要做些什么,哪些工作是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范围,能不能给详细说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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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承担着众多关键职责。 首先是立案侦查。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当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就会决定立案。比如,接到群众对盗窃案件的报案后,经过初步调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就会正式立案。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就要展开侦查工作。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这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一系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其次是执行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取保候审是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监视居住是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逮捕则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这些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每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 再者是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完成了前期的侦查工作,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还负责部分刑罚的执行。例如,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总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贯穿了从立案到执行的多个环节,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社会法治秩序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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