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是不得被辞退的呢?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为了保护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人员不得被用人单位随意辞退。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涉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辞退他们的。这是因为这类工作可能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在未确定是否患有职业病之前就辞退劳动者,会使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工负伤则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对于这类为单位付出健康代价的劳动者,法律给予了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再者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后,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治疗和恢复身体。这个医疗期是法律规定的,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然后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个特殊时期,身体和生活都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障。为了保护女职工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在这个期间辞退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这类劳动者为单位长期服务,临近退休年龄再就业可能会面临困难。为了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他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法律对上述这些人员进行保护,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劳动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辞退相关人员,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