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空挂户具体是如何定义的呢?


在征地拆迁中,“空挂户”通常是指户籍虽然在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在该地生产、生活的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常见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 常见情形: 1. 长期在外型: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长时间在外,几年甚至数十年不回家,或者在外置业定居,但户口未随居住地迁入。例如,某人到大城市打工多年,在城市买房居住,但户口仍留在老家农村。 2. 城镇“农转非”型:比如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部分农村户口人员缴纳费用后成为城镇户口,而城镇没有相应配套政策,其户口就挂在假设的居委上。 3. 挂靠单位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地变迁,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分离;或者其亲朋好友以其名义将户口挂靠在该单位。 4. 婚姻嫁娶型:因婚姻嫁娶,户口没有随之迁移,特别是远嫁他方或者长期杳无音讯的情况。 5. “黑人口”型:农村计划外生育,农户为逃避社会抚养费而不入户,导致少年儿童游离于户籍管理之外。 6. “口袋人口”型: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户口留在学校、迁移到人才交流中心,或者自己拿着户口居无定所。 7. 其他类型:比如为获取更多拆迁利益,不具备独立生活、独立产权的未成年人分户;农村老年人为获取农村养老保证金,从现有户籍中分离出来等情况。 法律依据方面,《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需要注意的是,“空挂户”能否获得征地拆迁补偿,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