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办理刑事案件中,下列哪些鉴定人应当回避?

我遇到了刑事案件相关的事,里面涉及鉴定人。我不太清楚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什么样的鉴定人是需要回避的。想知道法律上对于鉴定人回避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专业解答让我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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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人回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回避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回避,通俗来讲就是为了避免鉴定人因为某些关系或者因素,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而让其不参与该案件的鉴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虽然该条文是针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但鉴定人回避同样适用此精神。 具体来说,如果鉴定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那他可能会因为亲情等因素,无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比如鉴定人是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就有可能在鉴定过程中偏袒犯罪嫌疑人。 若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也需要回避。例如,鉴定人的经济利益与案件结果挂钩,那他作出的鉴定结果可能就会受到利益的影响。 要是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身份和角色已经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再进行鉴定就难以保证公正性。 此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也应当回避。这种其他关系比较宽泛,比如存在私人恩怨等情况,都可能使鉴定人在鉴定时带有主观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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