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四种人离婚会净身出户?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净身出户”这一确切的法律术语,通常所说的“净身出户”指的是在离婚时一方不获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以下为您介绍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类似“净身出户”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一方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一方在离婚协议中自愿表示放弃全部或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相当于“净身出户”。这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法律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比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其中一方为了尽快结束婚姻关系,或者出于对另一方的愧疚等原因,自愿在离婚协议里写明不参与财产分割。 第二种,夫妻双方有财产分割的特殊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若一方出现特定情形(如出轨、家暴等),在离婚时就需放弃全部财产,那么当这种情形发生时,有过错的一方可能会按照约定“净身出户”。 第三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在离婚前偷偷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卖掉,将卖房款据为己有,这种行为被发现后,在分割财产时就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结果。 第四种,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且有重大过错。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就必须“净身出户”,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会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倾斜保护,过错方有可能会少分财产,极端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近乎“净身出户”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