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四类财产和权利不能继承?

我家里老人最近身体不太好,我开始关注财产继承的问题。听说有四类财产和权利不能继承,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我想了解一下,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想知道到底是哪四类不能继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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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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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四类财产和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下面我们将详细为您解释这四类情况。 首先是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与特定的人身相联系的,具有不可转让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比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这些权利是公民基于其人身而享有的,一旦公民死亡,这些权利也就随之消失,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人身权利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其次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这类债权债务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专属性。例如,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请求权,它是劳动者基于自身的劳动付出而享有的权利,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当劳动者死亡后,这种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工资请求权就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再比如,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如抚养、赡养义务等,也不能由继承人继承。 第三类是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像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它们是国家授予特定公民或法人的一种权利,其取得通常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这些权利的行使往往与特定的主体和特定的用途相关联,不能随意转让或继承。根据相关的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国有资源使用权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要求的,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这些权利。如果继承人希望继续使用这些资源,需要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是承包经营权。虽然《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流转,但这里的流转并不等同于继承。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并不能直接继承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过,如果承包经营的土地上有未收获的农作物等收益,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了解这些不能继承的财产和权利,有助于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更加清晰和准确,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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