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收入中哪些属于非法手税收入?
我在关注城市公共收入这方面的内容,不太清楚在城市公共收入里,什么样的收入算是非法手税收入。我想知道判断非法手税收入的标准是什么,具体有哪些常见情况属于非法手税收入,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来搞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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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手税”,这里推测你想问的是“税收”。城市公共收入是城市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由财政部门或其他授权部门通过一定形式和渠道集中的货币资金。而非法税收收入,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税收相关收入。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了税收征收的法定程序和要求。比如,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常见的属于非法税收收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种是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征收税款。例如,某税务人员为了完成征收指标,对企业额外征收税款,而企业实际上并不符合纳税条件,这种多征的税款就属于非法税收收入。 还有就是非法定主体进行征税。税收征收是一项法定的权力,只有法定的税务机关等主体才有资格进行。如果一些个人或者非税务机关的组织以征税为名收取费用,那这些收入就是非法的。比如,一些不法分子冒充税务人员向商户收取所谓的“税款”,这显然是违法的。 另外,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套取税收优惠后形成的不合理收入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比如企业虚构业务情况,骗取税收减免,从而减少应纳税额,节省下来的这部分本应缴纳的税款,实际上就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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