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在我国,有多个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是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用来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组织。它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设立这个委员会的目的,是希望在企业内部就把劳动争议化解掉,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其调解程序相对灵活简便,一般是先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然后委员会会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这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在基层社区、村镇等广泛存在。它的调解范围不仅包括劳动争议,还涵盖了很多其他类型的民间纠纷。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也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样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通常由当地有一定威望、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人员担任,他们会以中立的立场,帮助双方沟通协商,解决争议。
然后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类组织是针对劳动争议调解的专门机构,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等多方参与组成。它更贴近基层,能够及时了解和处理劳动争议。 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向这类组织申请调解。
最后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必经程序之一,当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机关。当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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