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审查机关是哪个?
我有个朋友涉及一起案件,可能会面临监外执行。我想了解下监外执行到底由哪个机关来审查呢?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其他什么部门?搞清楚这个对后续的情况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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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这里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就是对罪犯作出判决的法院。当法院在判决时,发现罪犯存在符合监外执行的情形,就可以直接决定对其适用监外执行。例如,罪犯在判决时就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法院就可以在判决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监狱发现罪犯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会提出书面意见,然后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对于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比如,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监狱或看守所经过评估认为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就会按照相应程序报相关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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