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属于分类所得的个人所得?
我在处理个人税务相关事宜时,对分类所得的个人所得项目 不太清楚。想了解一下,到底哪些具体项目是属于分类所得的个人所得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让我心里有数,也能正确处理自己的税务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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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所得是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一种重要概念。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等。分类所得主要是对特定类型的个人收入单独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分类所得包含以下项目。首先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比如在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则是个人因拥有股权而取得的收益,例如从所投资公司获得的分红。这类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其次是财产租赁所得。当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就属于这一类。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样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再者是财产转让所得。它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也是百分之二十。
最后是偶然所得。像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都在此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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