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实际生活中,了解哪些劳动合同无效至关重要,它能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首先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比如,用人单位故意夸大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情况,让劳动者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用人单位威胁劳动者若不签订合同就不发放之前的工资等。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其次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法定的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按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中通过条款免除自己这些法定责任,或者排除劳动者获得相应权益的权利,那么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比如,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 最后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规定,劳动合同不能与之相违背。例如,某些行业有最低工作年龄的限制,如果用人单位与未满该年龄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再如,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合同约定的工资低于这个标准,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当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此外,如果劳动合同的无效是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