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劳动争议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会受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首先,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仲裁前置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其次,超过法定仲裁时效的案件也可能不被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又没有正当理由,法院可能不会受理。 再者,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纠纷法院也不会受理。比如,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等。这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因此法院不会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另外,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同样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也不会受理案件。 总之,了解哪些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非常重要。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要先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避免盲目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