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健康权高于一切是由哪条法律规定的?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里有没有明确规定人的生命健康权高于一切,如果有的话,是哪条法律条文呢?我想弄明白这个,以后遇到涉及生命健康权的事儿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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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直接表述“人的生命健康权高于一切”这样的条文,但多部法律都体现出对生命健康权的高度重视与优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权利,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健康权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生命健康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诸多条款体现了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例如,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些条款表明,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从侧面反映出生命健康权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生命健康权在我国法律中处于至关重要的位置,是受到严格保护且具有优先性的权利,当生命健康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通常会优先保障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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