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吗?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是不是属于最基本的权利。我感觉这几种权利对每个人都很重要,关乎到我们的生存和生活质量,所以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它们是不是最基本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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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的确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首先来分别解释一下这几个权利。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简单说就是让人能够活着的权利,这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没了生命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它强调的是身体机能的正常运转和没有疾病。身体权则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比如身体的完整性不受破坏等。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这表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它们之所以是最基本的权利,是因为这几种权利是其他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像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的实现也就失去了意义。比如一个人生命消逝了,或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失去了行为能力,那他就很难再去实现自己的其他权益。所以法律将其列为最基本的权利进行着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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