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哪一级单位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我之前受了工伤,已经做了工伤鉴定,但对结果不太满意。听说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可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一级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才是最终的。我就想弄明白这个事,免得之后再走冤枉路,不知道有没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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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简单来说就是确定职工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工伤的严重程度。在我国,工伤鉴定结论的最终确定涉及到多级鉴定机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这意味着,当职工发生工伤后,首先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初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是由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他们会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这个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觉得鉴定结果不准确或者不合理,就可以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样是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而且,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具有终局性的,一旦作出,就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了。 这样的多级鉴定机制是为了保障工伤鉴定的公平、公正和准确。它给予了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和进一步核实的机会,同时又通过最终结论的规定,确保了鉴定结果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了无休止的鉴定申请,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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