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贱卖”的土地是否能够要回?


在探讨农村“贱卖”的土地是否可以要回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贱卖”在法律上通常体现为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这种情况可能涉及到显失公平的法律概念。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农村土地转让过程中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受损害的一方也就是觉得土地“贱卖”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转让行为的请求。一旦转让行为被撤销,土地的归属就应当恢复到转让前的状态,也就意味着土地可以要回。 不过,农村土地的转让有其特殊性。农村土地一般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通常不允许买卖。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是,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如果土地转让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转让价格虽然低但并没有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同时转让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要回土地可能就比较困难。因为这种情况下的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当遵守约定。 另外,即使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想要撤销转让行为也有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所以,如果觉得土地“贱卖”了,想要要回土地,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总之,农村“贱卖”的土地能否要回,要综合考虑转让价格是否显失公平、转让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主张权利等因素。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