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下列哪种不属于行政处罚中法定证据类型?

我在处理一起涉及行政处罚的事情,对证据类型不太清楚。现在想知道在行政处罚里,法定的证据类型有哪些,哪些是不属于法定证据类型的,以免我准备的证据不被认可,影响事情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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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处罚中,法定证据类型是有着明确规定的。证据对于行政处罚来说至关重要,它是行政机关认定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中的法定证据类型。一般来说,法定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发票等。物证是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像违法生产的产品、作案工具等。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的说明。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那么,不属于行政处罚中法定证据类型的情况,通常是那些不符合上述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材料。比如,没有合法来源、真实性无法确定、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材料等,这些都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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