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公安的哪些行为可以控告和申诉?


在我国,公民对公安的某些行为拥有控告和申诉的权利。控告是指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违法失职或犯罪行为,要求依法处理;申诉则是公民对有关自身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说明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就明确了公民对于公安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可以控告和申诉。 具体来说,以下这些行为公民可以进行控告和申诉。其一,在执法程序方面,如果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比如进行搜查时没有出示搜查证,或者在传唤、拘传时超过了法定的时间限制,公民可以控告和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若违反此规定,公民就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 其二,在滥用职权方面,公安人员如果滥用职权,如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等,公民也能进行控告和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为公民维护自身人身自由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三,在执法态度和行为方面,如果公安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使用暴力或者侮辱公民人格等,公民同样可以控告和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若违反该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公民在面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不合理行为时,要知晓自己有控告和申诉的权利,并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