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使用人与业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我是业主,把房子租出去了。租户和物业在物业费等方面产生了一些纠纷,物业现在找我让我一起承担责任。我就想问问,在法律上物业使用人(租户)和业主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啊?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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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物业使用人与业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时,首先我们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物业使用人,通常指的是实际使用物业的人,比如租户;而业主就是物业的所有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这表明业主是承担物业费支付等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首要主体。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当物业使用人实际享受物业服务时,可能会涉及到与业主的责任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同时,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来交物业费等相关费用,那么一旦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支付义务,业主就要承担连带交纳的责任。 不过,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一般是在有约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如果没有相关约定,通常还是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责任。业主承担责任后,如果是因为物业使用人的过错导致的,业主可以依据与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向物业使用人进行追偿。所以,物业使用人与业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要看是否有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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