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担相关责任是否有效?
我是业主,把房子租给别人了,和租户约定物业相关费用由他承担。但现在物业找我要钱,说我才是业主。我想知道我和租户的这个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我到底要不要付这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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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担相关责任是具有一定效力的,但也存在一些具体规定和条件。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物业使用人通常是指实际使用物业的人,比如租户等。物业相关责任一般包括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缴纳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从合同相对性来讲,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业主有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 不过,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来明确物业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由物业使用人承担相关责任(如缴纳物业费)的约定,那么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责任。但是,如果物业使用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人还是有权要求业主承担责任,业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与物业使用人的约定向物业使用人进行追偿。 回到实际情况中,如果您作为业主和租户约定了由租户承担物业相关费用,租户就应当按照约定缴纳。如果租户没有缴纳,物业找您要钱,您是有义务先支付的。之后,您可以依据和租户的约定,向租户追讨这笔费用。这样既保障了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也遵循了您和租户之间的约定。所以,您和租户的约定在你们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物业服务人向您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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