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赁合同和谁签租金就该给谁吗?

我签了一份租赁合同,是和房东的朋友签的,当时对方说房东委托他处理。现在房东找我要租金,说没收到钱要赶我走,但我租金都给和我签合同那人了。我就想知道是不是租赁合同和谁签,租金就该给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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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一般情况下,租赁合同和谁签,租金通常就应该给谁。这背后涉及到合同相对性的法律概念。合同相对性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有约束力,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就租赁合同而言,签订合同的一方有提供租赁物的义务,另一方则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你与合同相对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从法律层面,你按照合同约定向该相对方支付租金,就是在履行合同义务。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签订合同的人是受他人委托来签订合同,并且你知道这种委托关系,那么租金的支付对象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委托情况来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所以,如果对方能证明是房东委托他来签合同,并且将租金支付给该代理人也符合委托约定,那么支付给代理人也是有效的。 然而,如果签订合同的人没有合法的代理权,也就是无权代理,而你又不知情,你按照合同支付了租金,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需要及时与相关方沟通,明确责任,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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