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我在参与一个项目投标时,发现自己提交的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里部分内容有冲突。比如投标函里报价是一个数,投标函附录里又是另一个数,我不清楚这种情况下到底该以哪个为准,担心影响投标结果,想了解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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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文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招投标活动中,当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不一致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以哪个为准。 首先,我们要明白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的概念。投标函是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愿意参加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包工程、提供货物或服务等的正式函件,它是投标文件的核心部分,包含了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关键内容。而投标函附录则是对投标函的补充和细化,通常会列出一些具体的条款和数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招投标管理规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不一致时以谁为准,但在实际操作和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原则来处理。如果投标函附录的内容是对投标函中某些条款的进一步明确、细化且不与投标函的实质性内容相冲突,那么应以投标函附录为准。这是因为投标函附录的目的就是对投标函进行补充说明,在不违背投标函本质的情况下,更详细的规定优先适用。 然而,如果投标函附录的内容与投标函的实质性内容产生冲突,比如在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等关键方面不一致,此时通常应以投标函为准。因为投标函是投标人表达投标意愿和基本条件的主要文件,是招标人判断投标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重要依据。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投标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所以以投标函所确定的实质性内容作为判断标准更为合理。 当出现这种不一致的情况时,投标人应及时与招标人沟通,说明情况并提供合理的解释。招标人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来处理,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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