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削价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我开了家小超市,最近隔壁新开了一家超市,经常搞低价促销。我也想跟着降价,但又怕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哪些削价行为是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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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削价是一种常见的竞争手段,但并非所有的削价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削价行为。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销售鲜活商品时的削价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鲜活商品具有易腐坏、保鲜期短的特点,为了避免商品损耗,经营者往往会根据商品的新鲜程度和市场需求,及时降低价格进行销售。例如,海鲜市场的商家,为了防止海鲜死亡变质,在临近闭市时会大幅降低价格出售。 其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而进行的削价,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商品都有一定的保质期,当商品临近保质期时,为了避免浪费和减少损失,经营者通常会选择降价销售。比如食品店在食品即将过期时,会打折促销。对于积压的商品,经营者为了回笼资金、盘活库存,也会采取削价处理的方式。 还有,季节性降价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过了销售旺季,商品的需求会大幅下降。此时,经营者为了清理库存,会进行季节性降价。像服装行业,每到季节更替时,商家都会对过季的服装进行降价销售。 最后,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同样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当企业面临经营困境,如需要偿还债务、进行产业转型或者停止营业时,为了尽快处理资产,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综上所述,在这些法定情形下的削价行为,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这些削价手段来进行经营活动,但同时也要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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