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方面的举证不属于工伤行为?

我在单位工作时受了伤,单位却不想认定我这是工伤。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哪方面的举证是不属于工伤行为的呢?我怕自己搞不清楚,错过维护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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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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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判断哪些举证不属于工伤行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形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的定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那么,不属于工伤行为的举证情形也有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指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要举证不属于工伤行为,就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 比如,在故意犯罪方面,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是因为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而受伤,像员工为了谋取私利故意破坏公司设备导致自己受伤,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工伤。因为法律不能保护因故意犯罪而产生的后果。 对于醉酒或者吸毒的情况,当员工在工作时处于醉酒或者吸毒状态,其行为和判断力会受到严重影响,此时发生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员工在上班期间饮酒过量,在操作机器时受伤,就不能算作工伤。 自残或者自杀也是明显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如果员工为了获取赔偿等目的,故意伤害自己或者选择自杀,这显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总之,在判断和举证不属于工伤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具体事实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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