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救济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接触到了救济原则,做相关练习题时遇到判断关于救济原则说法对错的题目,有些犹豫拿不准。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能明确判定哪些关于救济原则的说法是错误的,希望能有清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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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原则在法律领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主要是指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救济途径。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的权利被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你有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都对救济原则有着明确的体现。《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这就赋予了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来救济自己权利的途径。 而《行政诉讼法》则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救济。 那么哪些关于救济原则的说法是错误的呢?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为都不能申请救济”,这种说法就是错误的。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来获得救济。 再比如“当事人只能在行政行为作出后的很短时间内申请救济,过了几天就绝对不能申请了”,这种说法也是不准确的。如前面所说,一般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而且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相应的起诉期限规定,并非是随意的很短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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