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权利是不可继承的?

我家里老人最近去世了,留下了一些财产和权利。我知道有些财产可以继承,但不清楚哪些权利不能继承。比如老人的某些工作上的荣誉权,还有他生前签的一些合同里的权利,这些都能继承吗?我想了解下不可继承权利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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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非所有权利都能被继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可继承的权利类型。 首先是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像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这些权利是专属于被继承人自身的,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这就明确了人身权利不可继承的性质。 其次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有些债权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这类债权不能继承。比如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它是劳动者基于自己的劳动付出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合同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如果劳动者去世,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该劳动报酬请求权。 再者是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国家对国有资源享有所有权,公民、法人经国家许可后可以使用国有资源。例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这些权利是由特定主体经过法定程序取得的,与特定主体的身份紧密相连,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还有承包经营权。这里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其他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不发生继承问题;但对于个人承包的,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不过,这种继续承包并不等同于继承承包经营权本身。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对于耕地等其他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发生继承。 最后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只有使用权。当村民死亡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但这并不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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