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权利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我打算用一些权利去设立质权,可又担心有些权利不能这么做。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到底哪些权利是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呢?我可不想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希望能搞清楚这个问题,避免后续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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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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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简单来说,就是把一些权利当作质押物,来保证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对这些权利进行处置,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那么,哪些权利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法理,以下几类权利通常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首先,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的实现依赖于对权利的转让或者变现,如果权利本身不能转让,那么质权就无法实现其担保功能。比如,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像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这些权利是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连的,不能进行转让,所以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其次,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出质的权利也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安全等,会对某些权利的出质作出限制。例如,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部分,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等,就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再者,不确定的权利或者未来可能产生的权利,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合理的确定性时,一般也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因为质权需要有明确的权利范围和价值,如果权利不确定,就难以评估其价值,也不利于质权的实现。比如,一些基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而产生的权利,在事件未发生之前,其是否存在以及具体内容都不确定,这类权利通常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另外,与特定主体身份密切相关且具有专属性的权利也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比如,养老金领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这些权利是基于特定主体的身份和情况而产生的,具有很强的专属性,不能转让给他人,因此也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总之,在考虑用权利设立质权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权利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确保该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以保障质权的合法有效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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