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权利可以用于保全债权?

我借了一笔钱给别人,现在担心对方还不上钱。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可以用来保全我的债权,这样能保障我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尽量减少我的损失,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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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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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保全债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多种权利可以用于保全债权。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简单来说,代位权就是当债务人因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过这里需要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不能代位行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例如,甲欠乙钱到期未还,同时丙又欠甲一笔钱且已到期,但甲却不向丙追讨,这时乙就可以代位甲向丙主张权利。 其次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当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还有,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例如,甲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将自己价值很高的房产无偿赠送给丙,乙发现后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 此外,还有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时,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对担保物权有详细规定,如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代位权、撤销权和担保物权等都是可以用于保全债权的重要权利,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这些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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