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的哪些权利容易受到侵犯?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部分权利确实容易受到侵犯,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知情权。被拆迁人有权知晓拆迁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拆迁的原因、范围、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就保障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让被拆迁人能够清楚了解拆迁的具体情况。如果拆迁方没有按照规定公布这些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内容,就侵犯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 其次是参与权。被拆迁人有参与拆迁过程中一些决策的权利。比如在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时,被拆迁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依据上述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若拆迁方没有给予被拆迁人参与的机会,就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参与权。 再者是获得合理补偿权。被拆迁人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如果拆迁方给予的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搬迁、安置等补偿,就是对被拆迁人获得合理补偿权的侵犯。 最后是选择补偿方式权。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如果拆迁方只允许被拆迁人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限制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就是侵犯了这一权利。 总之,被拆迁人要清楚自己的这些权利,在拆迁过程中密切关注,遇到权利被侵犯的情况,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