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废标?


废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导致整个招标活动失去效力,需要重新进行招标。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应当废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如果符合参赛资格或者真正参与比赛的选手太少,就没办法形成有效的竞争,招标也就失去了意义。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比如在招标过程中,有人行贿受贿、泄露标底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招标结果不能真实反映供应商的实际情况,所以必须废标。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这就像你去买东西,卖家的价格都超出了你的预算,你根本买不起,那这笔交易自然就无法达成,招标也只能作废。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比如原本计划要采购一批设备用于某个项目,但项目因为某些原因取消了,那采购设备也就没有必要了,招标也就需要废标。 此外,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也规定了一些废标情形。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招标过程的顺利进行。 总之,废标是为了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参与招标活动时,各方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避免出现导致废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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