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个?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首先,我们要明确申请强制执行是有一定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满足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义务,并且要在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提出申请。 其次,申请时要提交相应的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再者,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而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所以,如果在判断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说法错误与否时,要从申请条件、提交材料、法院审查等方面,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比如,如果说行政机关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与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规定相违背,是错误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