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重新招标,哪种说法是错误的呢?

我在参与一个项目招标工作,对重新招标的相关说法不太确定。我想知道在常见的关于重新招标的说法里,哪些是错误的。比如重新招标的条件、流程等方面的一些说法,我希望能搞清楚错误的说法,避免在工作中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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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重新招标是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特定情况时,招标人重新开展招标活动的行为。下面为你分析一些常见说法,并判断其正误,同时给出法律依据。 说法一:“只要投标人少于三个,就必须重新招标”。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但是,如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也可以在经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也就是说,投标人少于三个时,一般要重新招标,但存在特殊情况。 说法二:“重新招标时,招标文件必须保持不变”。这也是错误的。重新招标时,招标人可以根据第一次招标的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在重新招标时,招标人可结合第一次招标中出现的问题,对招标范围、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进行合理调整,以更好地实现招标目的。 说法三:“重新招标的时间没有限制,可以随时进行”。此说法同样错误。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重新招标的具体时间间隔,但从实际操作和公平公正原则来看,需要给潜在投标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并且,重新招标也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从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到开标、评标等环节,都有相应的时间要求。例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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