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不能拆除的情形有哪些?
我在乡下有一处房子,现在相关部门说我的房子违反了城乡规划,要拆除。但我听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不能拆除的情形,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样规定的,想了解一下我家房子会不会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况,避免被错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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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主要是针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进行规范。这里所说的不能拆除的情形,实际上是涉及到如何判断违法建筑是否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简单来说,如果违法建设虽然没有按照规定来,但通过一些整改,比如补齐相关手续、调整建筑的位置、规模等,能够符合规划要求,不影响整体的规划实施,就可以认定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依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在判断是否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建筑物的建设是否已经基本完成,如果拆除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建筑物是否与周边环境、公共设施等紧密相连,拆除会对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建筑物是否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拆除会影响社会稳定等。 如果经过专业评估和判断,认定违法建筑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那么通常会采取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其他处罚方式来替代拆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认定和处理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来进行,当事人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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