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拆除老房子是否合法?


强制性拆除老房子不一定合法,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合法的强制拆除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首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如果有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可以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然而,如果没有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比如没有政府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而直接拆除,或者在房屋征收中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就进行拆除等,这些就属于非法强拆。非法强拆不仅侵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强拆的主体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例如,造成被拆迁人受伤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被拆迁人财物损毁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民事上,拆迁人需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等责任。 相关概念: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该决定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等内容。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