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哪些主体承包经营?
我在农村,最近对土地承包这方面比较关注。想了解一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到底哪些主体能够承包经营呀?是只有本村的人可以,还是外面的人或者单位也有机会呢?希望能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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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以下主体承包经营: 首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这很好理解,就是村里的村民可以承包村里集体的土地搞农业生产活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取得承包经营权。这个条件就是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就能够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这是为了保障集体土地承包的公平公正以及集体成员的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另外,关于发包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总之,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主体既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下,也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 相关概念: 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经济组织。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村民代表:是由村民推选出来,代表村民参与村务决策和管理等事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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