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标能够进行行政复议?


商标行政复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你对和商标有关的行政机关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满意时,可以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让上级机关重新审查这个决定合不合理。 商标行政复议主要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要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一些行政处罚不服,像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销毁商品、禁止广告宣传、禁止商品销售、收缴商标标识、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这是因为这些处罚直接影响到了当事人在商标使用、经营等方面的权益,如果觉得不合理,就有权利申请重新审查。 其次,要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封存商标标识和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也能申请行政复议。这些措施可能限制了当事人对商标相关物品的处理和使用,若认为行政机关做的不合适,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争取自己合理的权益。 另外,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责令赔偿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觉得赔偿金额不合理、责任认定不准确等情况都可以提出复议。 不过,也有一些有关商标的事项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比如,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申请。这是因为这些规定是面向大众普遍适用的,不是针对某一个体的具体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的,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这属于机关内部对人员的管理,和具体商标事务关系不大。还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同样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同时,《商标法》也对商标相关的处理和救济程序有规定。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